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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监控视频岂能变成商业变现的工具

阅读量:0 发表时间:2026-07-23

摘要

任何商业创新,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。把公共监控视频变成商业变现的工具,这个口子不能开。

近日,深圳某景区推出的一项“特色服务”引发广泛关注:游客扫码付费30元,即可生成自己在景区的游览视频。据景区工作人员介绍,该服务通过景区监控抓取人脸信息进行人脸识别,后台会从监控素材数据库中匹配对应人脸的画面生成视频,游客付费后即可下载。若想获得生成效果更好的视频,游客需要刻意经过监控点位(据7月21日《潇湘晨报》)。

这个“创新”服务听着很新鲜,但有一个重要问题绕不开: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,能拿来售卖吗?

表面看,游客花钱购买自己的游览视频,似乎是与景区之间你情我愿的行为。但一个基本前提是,景区安装监控摄像头,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,不是用来开辟商业变现渠道。

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,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,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。该法同时强调,所收集的个人图像、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,不得用于其他目的。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也明确,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,不得滥用、泄露。很明显,景区将公共监控数据用于付费视频生成,已经偏离了法定用途。

更何况,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,受到法律严格保护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,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,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,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。景区的商业行为,显然谈不上充分必要性。而且,对于未选择付费服务的游客,还面临被侵犯肖像权的风险。民法典规定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不仅景区在剪切监控视频时,很容易把其他游客的影像记录一同“卖”给付费的游客,而且人脸识别并不能保证百分百准确,游客个人影像有可能被错误匹配并泄露给第三方。这绝不是夸大个人信息泄露风险,而是实实在在地存在隐患。

公众之所以愿意接受公共监控,是因为认可监控在维护公共安全、打击违法犯罪、寻找遗失物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,还有对依法承担公共安全管理责任、可以采集公民个人信息部门的信任。如果公共监控采集的信息可以用于商业变现,那么每个进入公共空间的人,其人脸信息、行动轨迹都可能成为明码标价的商品。如此一来,公共安全感将无处安放。

任何商业创新,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。把公共监控视频变成商业变现的工具,这个口子不能开。景区应立即停止商业化使用游客人脸信息和行踪轨迹的行为。监管部门也应当及时介入,依法开展调查处置,给这类打着“创新”旗号实则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画上句号。让监控真正回归维护公共安全的本质,才算守好公共空间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防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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